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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生成微信等社交软件虚假截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附音频)

China IP 知识产权家 2024-04-12

不正当竞争篇

一如往年,在426知识产权月期间,China IP特别推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特刊。今年是第12年制作推出“2022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9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涉生成微信等社交软件虚假截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0)京0108民初8661号

二审案号 :(2021)京73民终2963号


裁判要旨


对于主观上具有放任或者积极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恶意较为明显,客观上虽未直接实施造假行为,但为弄虚作假、行骗欺瞒提供了方便和条件的行为,因其有违诚信与基本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应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七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七啸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智恩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简称智恩服务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神奇工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神奇工场公司)


腾讯公司开发、运营“微信”“QQ”软件。七啸公司、智恩服务部共同开发、运营“微商截图王”“火星美化”两款软件,该两款软件提供与“微信”“QQ”软件的界面、图标、表情等完全一致的素材和模板,使用户能够自行编辑并生成与“微信”“QQ”软件各种使用场景界面相同的对话、红包、转账、钱包等虚假截图。神奇工场公司运营的“乐商店”应用平台为被诉软件提供下载服务。腾讯公司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计合理开支共计2000万元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七啸公司、智恩服务部借助微信、QQ软件所具有的广泛用户基础以及其构建起的真实、诚信的社交生态,利用部分用户意图通过造假、作弊来获取不当利益的心理,使被诉软件获得大量用户并据此牟取高额收益。七啸公司、智恩服务部为其用户提供了造假、作弊的重要工具,为弄虚作假、行骗欺瞒之行提供了条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被诉行为直接冲击了微信、QQ以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易使消费者因虚假截图受到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害,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神奇工场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综上,法院结合被诉软件用户数量、交易流水金额等因素,一审判决七啸公司、智恩服务部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28.452万元。
七啸公司、智恩服务部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人民法院打击网络“黑灰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打击了提供作弊、造假工具的行为,有力维护了社交产品经营者长期建立的真实、诚信的社交互动生态系统,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网络社交平台交易中的作假行为,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案入选“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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