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施行)

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

来源:法律法规库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2]高检研发第24号)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你部《关于非法经营界定有关问题的函》(文市函[2002)1449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经营违法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理问题。对于经营违法音像制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问题,同意你部的意见,即:只要行为人明知是违法音像制品而进行经营即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其是否具有音像制品合法经营资格并不影响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一系列环节,经营者购进违法音像制品并存放于仓库等场所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的中间环节,对此也可以认定为是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02年10月25日


- END -

❖ 欢 迎 分 享 到 朋 友 圈 

推荐阅读:


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效力的认定

2、招标投标法律体系(2021年完整梳理版)

3、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购房房产归属一览表(2021)

4、新民诉证据下,已删除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如何恢复?这个功能要知道!

5、2021版:婚假+产假+年休假+病假+事假+法定假+哺乳假+探亲假等23类规定和待遇

6、一文讲清楚:遭遇特大暴雨,车辆被淹后保险赔不赔?怎么赔?赔多少?何时不赔?

如果你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审判研究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