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1998年施行)

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

来源:法律法规库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


(〔1998〕高检研发第21号 1998年12月24日)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吉检发研字[1998]4号《关于以出卖为目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其中作为“收买”对象的妇女、儿童并不要求必须是“被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因此,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外国妇女,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确属为他人介绍婚姻收取介绍费,而非以出卖为目的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 END -

❖ 欢 迎 分 享 到 朋 友 圈 

推荐阅读:


1、新修订一个法规,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全文)

2、房价上涨,能否以“情势变更”要求调整房价?最高法明确了!

3、国务院: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2021)

4、重磅!市场监管总局:责令腾讯控股有限公司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

5、高院院长:“中国不缺法官,缺的是向法律负责向事实负责,向天下负责的法官!

6、刚刚,住建部等8部门印发一个重要文件,重点监管逾期未能偿债、大规模延期交房的开发商!

如果你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审判研究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