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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后上海男律师因多次引诱他人吸毒并3P被判刑、被吊证!
(2021)沪0118刑初68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2021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后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21年3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3月16日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辩护人员广军,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员广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冯某至上海市XX酒店开房,并用高额金钱引诱还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2人吸食毒品冰毒并为其提供性服务,事后给予还某某、朱某某2人各10,0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的好处费。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冯某又多次去还某某、朱某某的暂住地,即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引诱还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另行处理)单独、两两或3人共同吸食冰毒并提供性服务共计33次,事后分别给予3人每人每次7,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好处费。2021年3月8日晚,被告人冯某以金钱引诱还某某、朱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吸食毒品冰毒并提供性服务,事后给予2人各10,000元的好处费。
审 判 长 沈宝琴
人民陪审员 朱慧芳
人民陪审员 陆淡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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